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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安全架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0-12-28      点击次数: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文件


山东省口腔组织再生重点实验室


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2020123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强“山东省口组织再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科研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实验研究工作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高等学校科研重点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 号令)、《山东大学科研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山大资字[2001]06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及科研相关实验室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废物管理、信息安全以及各种实验过程的科学性、真实性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3.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管理体制与职责

  4.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院领导、重点实验室主任、各实验平台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5. 学院成立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组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6.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学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人;重点实验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平台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成员由科研办、后勤部、安保部、重点实验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科研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院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组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成员由重点实验室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事故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做好重点实验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考核等工作;调查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三)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科研办,主任由科研办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组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实验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工作;指导督查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变动的,根据人员变化自动调整。

    第六条 科研办、后勤部、安保部、重点实验室等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机制。

    (一)科研办是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医院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受理重点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后勤部负责重点实验室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水电改造、视频监控、烟感联网报警、消防喷淋及重点实验室修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安保部负责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消防及安保工作,督促落实重点实验室消防和治安措施及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 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废物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和重点实验室备案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学院签订《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重点实验室特点,制定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安全员制度。重点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重点实验室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重点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重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医院报告。

    (三)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九条 凡进入重点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均需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重点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应将每间重点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重点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重点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重点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重点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重点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重点实验室各类危险化学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其购置、领取、保存、使用、转移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重点实验室剧毒品、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高危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九)实验结束或离开重点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十)重点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重点实验室准入制度。医院将重点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教育、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进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实验室师生员工必须参加重点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重点实验室。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殊药品、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各重点实验室应组织人员参加学校、医院举办的相关重点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高危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重点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审核备案。

    (三)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改造重点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重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重点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重点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重点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重点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重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

    (五)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六)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二)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根据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五)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必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检验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三)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重点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四)不得在重点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重点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重点实验室应向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点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重点实验室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三级和四级重点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级和二级重点实验室中进行。

    (四)重点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开展新的重点实验室活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重点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

    (六)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重点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使用与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医疗卫生、药品等科学研究、实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废物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重点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重点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盛装重点实验室废物的包装物、容器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产生有害废气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重点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及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相关数据、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文件,均要按医院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若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 保密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点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重点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重点实验室应根据《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日志》,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医院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医院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总务科等部门、各科室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组)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院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实验室(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教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附件 1: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2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3 成立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附件4 成立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附件5 成立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2020123

     

     

     

    附件 1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重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障重点实验室人员安全,维护重点实验室正常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让师生员工对重点实验室引发的灾害性事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应变措施,确保重点实验室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做好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山东大学口腔组织再生重点实验室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物污染、等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以“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把握先机,快速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处置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及处置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

    组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魏福兰、杨丕山、李纾。

    工作职责:医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自救工作;第一时间向 119报警中心、110报警中心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配合专业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第五条 成立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吕光平

    成 员:孙钦峰、熊世江、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魏福兰、李纾。

    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处理预案有效实施;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及时、准确地上报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救治,后处理;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根据《山东大学大学口腔医院重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的基础应急处置办法施行紧急救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 110120 119求助;立即向重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告,同时向人事科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报告人姓名、位置和联系电话;

    2.学院安保部迅速了解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情况,汇报给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进行决策部署,并迅速组织人事科、科教科、医务处等部门以及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织抢救、疏散、自救、抢险工作;

    3.安保部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员情绪,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收集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须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立即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 进行扑救,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或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2.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品的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3.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重点实验室爆炸发生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爆炸引发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爆炸引发的火灾参照“重点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提供的办法处理;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触电、创伤、烫伤事故应急处理发生触电事故时,在未明确是否有漏电的情况下,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离开现场;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马上拨打 120 救治。在实验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金属锐器损伤、被动物咬伤、被昆虫叮咬等情况,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 75%酒精、2000mg/L 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如果受到烫伤,伤处皮肤未破时,可涂擦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用碳酸氢钠粉调成糊状敷于伤处,也可抹獾油或烫伤膏;如果伤处皮肤已破,可用紫药水或 1%高锰酸钾溶液冲洗。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可参照《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当重点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重点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妥善治疗、安置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重点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按照最长的潜伏期时间,监控是否出现新的病例;确保丢失的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重点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第十三条 玻璃器皿刺伤或切割伤应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应立即脱下工作服,如眼睛溅入感染性物质,第一时间用清水冲洗眼睛,切勿揉搓,并立即护送至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如手足部等皮肤污染,先用清水冲洗,再用肥皂或洗手液搓洗,再使用碘伏或酒精进行皮肤消毒,情节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微生物,保留完整的原始纪录;如容器破碎导致感染性物质溢出,立即戴上手套,用布或纸巾覆盖受感染物质或受感染物质溢洒的破碎物品并倒上消毒剂,所有用于清理的抹布、纸巾按医疗垃圾处理。

    第五章 事故总结及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无论何时何地,当发生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相关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勘察;事故查清后,向学校领导做出书面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认真做好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7.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重点实验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重点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科教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2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快速、有效、有序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预案指导医院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医院辖区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之一情形的救援工作: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医院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六条 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 4 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Ⅳ级(一般)(以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Ⅰ级(特别重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Ⅱ级(重大):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Ⅲ级(较大):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七条 分级响应: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 级(较大)安全事故,医院指挥部办公室即时报国家、省、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发生高层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安全事故响应自然启动。

    第八条 医院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丢失或被盗几大类。针对事件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医院成立重点实验室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及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项工作。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工作职责:医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自救工作;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119 报警中心、110 报警中心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配合专业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第十条 医院成立重点实验室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工作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工作职责:根据重点实验室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危险性,负责本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处理预案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及时、准确地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故。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理中应坚持“先救人,后救 物;先救治,后处理;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及时根据《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的基础应急处置办法施行紧急救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 110120119求助;立即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同时向人事科和科教科(或医务科)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报告人姓名、位置和联系电话;

    2.科研办、安保部、后勤部迅速了解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情况,汇报给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进行决策部署,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工作小组成员组织抢救、疏散、自救、抢险工作;

    3.安保部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口腔医院医院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员情绪,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收集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件处置措施各单位广泛使用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起火,很有可能引发爆炸,危险性、破坏性极大,因此,在保证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先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一)易燃化学液体火灾的扑救 扑救时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对小面积(一般 50 ㎡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 二氧化碳等灭火。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对于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对于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 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 醇类、酮类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二)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的扑救灭火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浓硫酸 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三)易燃固体、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易燃固体、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相对其他种类的化学危险物品而言比较容易扑救,但也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黄磷等。这类能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产生易燃蒸汽,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遇黄磷火灾时,用低压水或雾状水扑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拦截黄磷熔融液体并用雾状水冷却,对磷块和冷却后已固化的黄磷,应用钳子夹入贮水容器中。

    (四)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即使没有明火也可能自动着火或爆炸,如金属钾、钠以及三乙基铝(液态)等。因此,这类物品应放在远离水源、热源的固定在墙体上的铁柜中进行保存。当重点实验室内这类物品有一定数量时,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 和蛭石等覆盖。

    (五)爆炸物品火灾的扑救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当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处置措施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的破裂、洒漏等事件,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外漏,应采取简单、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危险。

    (一)疏散与隔离在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区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 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二)泄漏源控制与处理 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进行泄漏源控制。注意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1.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可用消防用水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3.收集。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当大型泄漏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

    4.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包装好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处置措施化学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点是病情发生急骤、病状严重、变化迅速,必须争分夺秒的及时抢救。

    (一)救护者做好个人防护急性中毒发生时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体内,因此救护者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应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服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器具。

    (二)尽快切断毒物源救护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后,除对中毒

    者进行抢救外,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如关闭管道阀门、堵塞泄漏的设备等)切断毒源,防止毒物继续外溢。对于已经扩散出来的有毒气体或蒸气应立即启动通风设施抽排或开启门、窗等,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8. 尽快转移病人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首先将病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呼吸通畅,让病人呼吸新鲜空气;脱去污染衣服,并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和毛发,注意保暖。

    (四)现场施救针对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对于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眼部溅入毒物,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 洗。

    (五)及时解毒和促进毒物排出 1.皮肤接触:应在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或特定的解毒(中和)溶液彻底冲洗至少 20 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2.眼睛接触:应在立即提起眼睑,用洗眼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3.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通风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应输氧,并尽快就医。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并尽快就医。

    4.食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通过服用足量温水或其他饮品(牛奶、蛋清或口服活性炭等特定溶液)等方式进行稀释、催吐(禁止催吐情况除外)、洗胃、导泻、解毒。对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变为不溶的物质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使胃肠道尚未吸收的钡盐成为硫酸钡沉淀而防止吸收。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羧酸类、醛类、脂类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一汤匙液体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一氧化碳中毒应立即吸入氧气,以缓解机体缺氧并促进毒物排出。

    (六)经过初步急救,立即送至医院实施抢救治疗。

    第十六条 丢失被盗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在重点实验室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科研办、学院办公室。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得知情况后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必要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第五章 事故总结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的紧急联系电话如下:

    科研办:0531-88382979

    后勤部:0531-88382767

    学院办公室:0531-88382939

    安保部:0531-88382728

  9. 事故发生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相关人员应配合相关部分进行勘察;事故查清后,向医院领导做出书面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条 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3

    成立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安全

    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现成立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相关职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办公室:设在科研办(科研办主任魏福兰为办公室主任)

    职 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医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医院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主 任:葛少华、吕

    副主任: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职 责:

    执行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组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实验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工作;指导督查各重点实验室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附件 4

    成立山东省口腔组织再生

    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现成立重点实验室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安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职 责:

    医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自救工作;第一时间向 119 报警中心、110 报警中心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配合专业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郭杰、宋晖、于先兰

    职 责:

    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处理预案有效实施;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及时、准确地上报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

     

     

     

     

     

     

     

     

     

     

     

     

     

     

     

    附件 5

    成立山东省口腔组织再生

    重点实验室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重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现成立重点实验室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葛少华、吕

    副组长:熊世江

    成 员:孙钦峰、吕光平、陈国军、齐山华、张春河、郭杰、宋晖、于先兰

    职 责:

    医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自救工作;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119 报警中心、110报警中心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配合专业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2020123